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7210452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9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7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考試院考授銓法四字第1013562721號函核備
第一條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第二條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三條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第四條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六條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