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12月19日(91)文秘字第091212456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2年5月8日(92)文秘字第092211049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3年6月7日(93)文秘字第093311588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3)文秘字第 1012010 0577 號令修正,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
壹、總則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政府出版品讀者市場之少量、多樣需求,並為強化出版品之流通效率及降低相關費用,委託物流中心集中處 理出版品之倉儲、暫存、分類、揀貨、配送等相關作業,而適時、適地交付本部出版品予讀者,特訂定本要點。
貳、入庫
二、本部各主辦業務單位應參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建立出版品贈送清單,出版品編印完成後,由出版品 管理單位交由物流中心統一依清單配送,各主辦業務單位除簽奉核定留存需用冊數自行控管外,剩餘出版品點交由本部委託之物流中心集 中管理,完成入庫作業後,物流中心則依據本部出版品管理單位所填具之提貨單(如附件一),辦理各項出庫作業,統一控管本部出版品庫存量。
三、物流中心提供即時網路查詢系統,本部出版品管理單位可隨時經由網際網路(如附件二)查詢物流中心各項庫存管理資訊,如總庫存數量及出入庫狀況、當月份各出版品總出入庫單據資料及代管出版品目錄資料等。
參、出庫
四、本部對以信函或親自來會索取本部出版品業務,由出版品管理單位依「贈書原則」(如附件三)統籌辦理,填具提貨單通知物流中心辦理出版品出庫作業。
五、各主辦業務單位因業務需要可填具提貨單,由出版品管理單位通知物流中心辦理出版品出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