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文參字第0963118666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文參字第1012007996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一、轄訪為駐外單位重要之文化聯繫工作,本部所屬海外文化中心相關人員實施轄訪應依本規定辦理。
二、轄訪人員區分為主管與非主管人員,主管轄訪至遲應於出發前二週報部,非主管人員轄訪授權主管決定。
三、轄訪計畫應詳細明確,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轄訪目標。
(二)轄訪地區及時間。
(三)擬訪單位、對象及討論主題。
(四)擬使用之交通工具。
(五)所需費用。
四、各單位於實施轄訪時,轄訪人員需指定職務代理人。
五、實施轄訪所需經費,原則上概由外館業務費或行政支援款內勻支;若需本部專款支應者均應於出發前兩週報會核准。
六、轄訪報告應於實施後一個月內報部,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參訪對象背景簡歷及談話內容摘要。
(二)參訪單位簡介與影響力評估及合作可行性。
(三)轄訪成果、感想與建議。
七、本部隨時追蹤及彙整各外館實施轄訪情形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