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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文化部文人字第11230255372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生效。

第一條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漫畫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二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

四、漫畫產業資源串聯與發表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漫畫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三條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五條本處於國家漫畫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六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