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10201466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40200894A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0452A號令修正
第一條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第三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七條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