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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文參字第1003006318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文參字第10120079966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文創字第10420114442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帶動藝文產業發展,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本部主管下列產業類別: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產業。


三、申請程序:


(一)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備齊公文,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以掛號郵寄向本部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後兩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四、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營利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者,應檢附:


1. 購買產品或服務憑證影本。


2.從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3. 原創產品照片。


4.產品製造廠商(或創作者)原創服務內容說明。


5.服務實施狀況照片。


6.委託核轉單位受贈明細。


7.學生或弱勢團體收受證明。


8.核轉辦理情形公告證明等證明文件。


(四)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營利事業於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應檢附:


1.捐贈或支出證明影本。


2.文化創意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以公開、無償方式於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活動成果報告書或相關文宣品與媒體報導)等證明文件。


(五)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及其進駐或運用,應檢附:


1.捐贈證明。


2.文化創意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育成中心設立計畫書。


4.育成中心年度營運與財務報告。


5.育成中心工作人員簡介。


6.育成中心坪數證明。


7.進駐實績。


8.成果或照片等證明文件。


(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營利事業捐贈,應檢附:


1.捐贈證明。


2.文化創意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捐贈說明。


4.受捐贈對象從事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5.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案件之審議:


(一)本部受理申請後,得邀請財政部、相關部會與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二)經本部審查認定後核發證明文件,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營利事業經取得本部證明文件後,應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另檢附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六、本部受理營利事業核轉、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成立育成中心等審查事項,本部得函知捐贈或受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與文化創意事業,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將核轉之對象姓名、金額、日期、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對外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如有需要本部亦可協助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七、經本部審核之案件,本部將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本部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核准之營利事業名稱。


(二)核准日期。


(三)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