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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諮詢及審議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文壹字第0962102711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文壹字第10120076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文創字第103200677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文創字第1042047104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文創字第10520501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文創字第1083003362號函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所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文創園區)之發展,充分發揮外部專家學者諮詢審議及產業協助等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辦理下列文創園區諮詢或審議事項,得召開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遴聘外部專家學者擔任諮詢或審議委員(以下簡稱外部委員),提供意見:

(一)有關文創園區計畫之協商與協調前之諮詢。

(二)有關文創園區委外經管案相關計畫書審議。

(三)有關文創園區委外經管案營運績效評估事項。

(四)其他促進文創園區發展之建議與諮詢。

辦理前項第三款營運績效評估事項,應成立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依各委外案所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辦理,前項所稱外部委員為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當然成員。

三、第二點遴聘之外部委員人數以不低於五人為原則,並依各文創園區性質,遴聘具經營、文創、財務、空間規劃或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擔任。

同一年度營運事業計畫審查及營運績效評估事項及該年度相關諮詢或審議會議以同一外部委員為原則。

本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本部高階主管人員擔任。

四、外部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外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會議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部文創發展司辦理。

六、本會議得邀請各文創園區受託營運單位及文創園區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藝文界人士列席。

七、外部委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審查費。

八、外部委員對於執行任務所接觸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而對於涉及利益衝突者,應保守秘密,而對於該次諮詢或審議事項涉及利益衝突者,應行迴避,並主動向本部辭職,未主動辭職者,本部應予以解聘。

外部委員因前項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人數未達第三點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本部應另行遴聘補足之。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依各園區經管委外案所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辦理。

九、本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外部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本會議不得拒絕,會議紀錄應簽報本部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十、本部得就辦理文創園區營運督導及本諮詢或審議作業有功者核予獎勵。

十一、本會議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