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文化發展基金購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文基字第1123029605號函訂定

一、文化部(下稱本部)為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運用文化發展基金(下稱本基金),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購藏範圍如下:

(一)具臺灣多元文化內涵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之作品。

(二)具彰顯我國歷史文化變遷與時代特色之作品。

(三)具技藝傳承、保存文化記憶與價值之代表性作品。

(四)國內外各項展覽競賽得獎之作品。

(五)具珍稀性或瀕臨消失之藝術作品。

(六)具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價值之作品。

(七)具提升公共美學、環境視覺美學結合公共性之藝術作品。

(八)與各附屬機關(構)典藏脈絡相關作品。

(九)其他經本部認定為重要與指標性之作品。

三、本基金執行單位包含經本部委任之所屬機關(構)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各執行單位應有相應之徵集或購藏計畫、審議機制及鑑價程序。

四、本基金之徵集或購藏作業須經二級審查,流程如下:

(一)由本基金管理會針對執行單位所提之徵集或購藏計畫進行審查。

(二)通過前款審查之執行單位,由其既設之典藏審議會進行審查及鑑價。

五、本基金管理會辦理審查作業,必要時得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召開臨時專業諮詢會,由本部部長指定相關傳統藝術、工藝、美術、文化資產、公共藝術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六、作品經各執行單位購藏後,應提供明細資料登錄為本部財產,並由執行單位存置保管,且應續依徵集或購藏計畫辦理公開展示或典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