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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函釋—113年

案名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函詢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辦理方式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文藝字第1133005490號
說明

一、貴署署113年2月1日經水綜字第11314007080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係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另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三、本部前於112年2月2日文藝字第1123002800號函、9月19日文藝字第1123024417號函內說明略以,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辦理形式多樣,包含展覽、揭幕/落成典禮、作品導覽、工作坊及其他形式等;設置辦法未限制辦理形式,各單位可參照「公共藝術操作手冊」及「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結果報告書」基本資料表內選項填列資訊欄,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四、設置辦法立法意旨,教育推廣案非僅針對機關員工,亦可能包含地方民眾、師生等對象;教育推廣多元辦理方式中,如「展覽/說明會」、「作品導覽」、「研討會/座談/演講」、「工作坊」、「課程」性質,常見樣態如提供材料包,讓參與者實際參與創作過程並帶回成品等,不盡等同公部門所稱「會議及講習訓練」。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仍應著重過程「是否達教育推廣目標」,故貴署應就其權責自行參酌相關規定,評估擇選教育推廣方式。但無論以何種方式辦理教育推廣,皆應緊扣公眾性之藝術教育精神,不應脫離藝術與受眾之連結。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