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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函釋—106年

案名有關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函詢「北大營區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執行窒礙之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文藝字第1062042189號
說明

一、復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106年9月11日陸十軍工字第1060010065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爰貴單位應依本條規定,至少編列公有建築物造價經費的百分之一為公共藝術經費。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
案名有關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所詢「縣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可否同時擔任同一縣市其他興辦機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文藝字第1062042036號
說明

一、復宜蘭縣政府文化局106年10月19日宜文覺字第1060008131號函。

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兼任之。

三、有關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之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卓處。縣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若遇有擔任同一縣市其他興辦機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時,請參酌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有關利益迴避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第19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
案名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公共藝術,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文藝字第1063029708號
說明

一、復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2日衛部秘字第1062161593號函。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興辦公共藝術,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9 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至有關「勞務委任」之定義,屬政府採購法範疇,宜請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

 (二)興辦機關採「指定價購」方式徵選者,其程序如下:執行小組可初步選定擬價購對象,經過審慎訪價、估價後,決定金額、作品和設置地點。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作品確定後,再經鑑價會議,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 條規定送審設置計畫書:「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可簽約、購買並安裝作品,免送公共藝術徵選報告書。於辦理議價、簽約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除應至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登錄決標公告外,同時亦應至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中刊登決標公告。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案名有關「鳳山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C案藝術作品因風災損毀,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文藝字第1063013889號
說明

一、復高雄市政府文化局106年4月14日高市文創字第10630568700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第1項:「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提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據此,有關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由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提報所轄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檢附本部103年10月7日文藝字第1033026903號函公共藝術作品移置或拆除辦理流程供參(附件)。

三、至承商返還價金是否需提撥作為公共藝術設置費用一節,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其立法原意係期能透過公共工程經費提供更為優質的藝術空間及內容,因此,本案仍請管理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
案名有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第2項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預算」疑義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文藝字第1063011557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4月6日新北文推字第1060613814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三、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預算」範疇,宜由興辦機關視個案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本權責自行卓處。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
案名有關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函詢「南投縣草屯鎮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新建統包工程」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文藝字第1063011387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3月17日府文藝字第1060001414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附件1)所稱公有建築物,為建築法第6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附件2)。

三、本案請依相關法規檢視,倘屬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建築法第6條
案名有關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拆除水療中心「點點滴滴公共藝術案」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文藝字第1063004880號
說明

一、復貴校106年1月20日北護總字第1060000916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提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興辦機關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作品,如有移置或拆除之必要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本案因原審議機關教育部已停止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依據前開法規,移交本部公共藝術審議會審理。

四、檢附本部103年10月7日文藝字第1033026903號函公共藝術作品移置或拆除辦理流程供參(附件1)。

五、敬請貴校撰寫本案拆除或移置計畫書,來文提送本部審議會審議。拆除或移置計畫書範例(附件2)僅供參考,務請詳加說明拆除或移置緣由、檢附作品相關資料、作品維護現況及歷程、過去管理維護計畫、原設置計畫書、徵選結果、完成報告書等歷程,俾利委員參考。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