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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 日期:2016-05-12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在歷經專家學者研究、多次諮詢會議及多次機關會商會議、公聽會等過程,並於今年5月陳報立法院審議後,今(12)日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本次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


文化部指出,今天所通過之修正草案條文,除行政院所提之修正草案版本外,並整合了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版本而成,內容包括國內法制與國際接軌、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向下扎根、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擴大公民參與之機會、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連結、擴大獎勵並提高破壞文化資產行為之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


擴大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向中央主管機關就已指定、登錄之各類有形文化資產審議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另新增於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時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二) 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連結並與國際接軌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大會於西元1972年決議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宣示保護有形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嗣於2003年決議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揭櫫保護無形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使我國《文資法》接軌上述之世界遺產公約,本次修正明定文化資產種類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二大類,並在有形文化資產上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並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


(三) 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向下扎根


鑑於文化資產保存的觀念應落實於社會生活中,針對目前各公、私立機關人員及民眾普遍缺乏文化資產的認識與保存觀念之現象,強化國人對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藉由學校教育體系,使國民得以自幼培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爰增訂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以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四)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性質,相較於其他文化資產,顯有其特殊性,故各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於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工作時,自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思維、價值觀及其他特殊性。爰增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另以辦法訂定之。


(五)增加獎勵


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如擴大遺產稅之減免範圍,未來租用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修復時,其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以及其他相關獎勵措施等等。


(六) 提高破壞文化資產罰則


破壞古蹟、暫定古蹟的刑責從原先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新增處罰破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者之罰鍰。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今日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未來若經立法院正式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並由總統頒布後,便可正式施行。屆時,我國保護文化資產之主要依據,及國人對於文化資產價值與意義之認識,更可進一步獲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