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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不再對公視前董事民事訴訟案提出上訴暨致歉聲明

  • 日期:2017-06-13

關於本部承接前行政院新聞局民事訴訟,法院裁定本部應給付公視基金會第4屆鄭同僚等六位董事賠償乙案,本部聲明如下:


 


20096月,立法院通過公視法修法,增加公視董事席次,由前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增補董事事宜,惟該增補董事之辦理程序,於200912月經監察院經調查後提出糾正,指出「新聞局在辦理公視基金會第4屆第2次董事增補作業過程,不僅紊亂體制,又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8名增聘董事之產生徒留瑕疵,核有違失。」,嗣後前行政院新聞局於2010年持續對前董事長鄭同僚及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與彭文正等5位前董事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最終假處分被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新聞局之再抗告而確定。前董事長鄭同僚及5位前董事,就前行政院新聞局聲請假處分對其造成之損害,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兩造多年纏訟迄今。


 


2012年,文化部正式成立並繼續相關訴訟。20154月,臺北地方法院宣判本案之民事訴訟,文化部應賠償鄭同僚先生新台幣390795元、朱台翔等5位前董事各69千元。前政府與鄭同僚先生等人雙方均再次提起上訴。


 


去年520日,新政府正式就任,鑒於監察院已於2009年針對本案提出糾正案,且基於尊重媒體獨立自主,避免政治介入,鄭麗君部長決定接受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就此平息爭端。鄭麗君部長並願代表文化部就數年纏訟之爭端,向公視前董事長鄭同僚及5位前董事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與彭文正表達歉意。未來,文化部必將嚴守法律分際,以維繫公共電視作為全體國民電視台之獨立性與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