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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洲美街暫定古蹟遭拆 文資局:毀損暫定古蹟違文資法涉刑責,將請北市府依法處理

  • 日期:2018-10-16

臺北市於今(16)日發生暫定古蹟「洲美街51巷16號」遭拆除事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修法後,對毀損暫定古蹟者已增訂罰則,毀損暫定古蹟之違法行為,可依文資法追究刑責。文資局將請臺北市政府依法處理,另也將發函各地方政府,提醒暫定古蹟之處理原則,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

107年10月16日臺北市暫定古蹟「洲美街51巷16號」遭拆除,文資局立即洽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瞭解個案狀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已訂於明(17)日上午邀集專家學者前往現場勘查,將確認損壞狀況及後續處理作為。文資局也將持續關注臺北市政府處理此案過程,並督促依法辦理。

另為避免類似本案事件重演,文資局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已列為暫定古蹟之標的,應明確於現場公告、界定範圍,且請轄內警察單位協助巡查,並知會府內建管及消防單位控管。

文化部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拆除暫定古蹟動作,已涉違反文資法第20條規定,可依第103條處以刑責,並得併科罰金。文化部呼籲,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民眾必須特別注意,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