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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採購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 文化部:尊重藝文專業、給予彈性

  • 日期:2019-04-30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限制,但仍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文化部將於法令公告後6個月內訂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文化部表示,過往民間團體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致藝文活動之專業需求無法完全滿足。此次修法通過後,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可增加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彈性,並落實對藝術專業之尊重。

此外,刻正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中之《文化基本法》草案,已納入本次修正通過之《政府採購法》內容,並更進一步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可依據各類藝文型態,於採購之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之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以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