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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展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不僅是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的重要環節,透過傳承無形傳統文化核心價值,亦彰顯臺灣文化的多元性及獨特性。為保存文化資產所具有之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呼應國際文化資產保護趨勢,我國自民國(下同)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公布施行,開始有系統的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歷經多次修訂,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共14類。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於104年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確立且開啟水下文化資產之法定地位與保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