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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書面保證提供者認可申請 113年第1次申請時間自5月1日至5月30日止

  • 日期:2024-04-30

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以及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於110年11月19日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5月與11月可提出申請,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一年。經認可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或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今(113)年第1次申請時間為5月1日至5月30日,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申請,以郵戳為憑。有關本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請上文化部網站下載(詳如網址: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0_138681.html),亦歡迎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周小姐(02)8512-654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