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文化景觀、重要史蹟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辦理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及保存區之規劃。
(三)辦理國寶、重要古物、國定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四)辦理古物、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五)辦理國寶、重要古物、國定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六)辦理國定考古遺址保存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規劃。
(七)辦理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調查研究、登錄、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八)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登錄、廢止、變更、傳習及保存維護。
(九)辦理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十)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考古遺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十一)辦理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