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8年1月8日「國家語言發展法」由總統公布施行
本法立法精神在於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承、復振與發展。
(二)108年7月9日「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由本部發布施行
本施行細則以「業務別」劃分各機關權責,俾利各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共同推動國家語言事務。
(三)108年12月辦理「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
本調查以居住於臺灣及離島地區22縣市、0歲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調查對象(電話訪問),並針對國內聽語障團體進行面訪及網路調查,以了解各國家語言使用情形。
(四)109年10月撰擬「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本報告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規定的國家語言定義,說明目前各國家語言種類及使用概況,另依據調查結果及比對聯合國語言活力指標,提出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種類,及其語言名稱使用建議,另盤點政府各機關過去推動國家語言業務現況及提出復振措施之建議,本報告業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核定,並請各機關於相關文書資料,應參酌使用規範並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
(五)110年7-10月辦理首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
文化部邀請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共同召開首次國家語言發展會議,自7月起辦理8場次線上分場論壇,就國家語言之「尊榮感」、「生活化」、「學習力」、「應用力」等四大議題蒐集各界意見,於10月9日召開正式大會,相關會議皆邀請政府單位、民間團體並開放民眾參加,以凝聚各界共識提出政策推動建議。
(六)111年7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核定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研提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年-115年)」,本方案針對「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書面建議用語)」等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提出具體保障措施,從「靜態」、「動態」兩大方向規劃七大執行策略,加強耆老訪談、齊備各語語料庫及資料庫平台、廣辦全國性競賽、各類型營隊及推廣活動、培育母語家庭、補助法人及民間製播影視音節目及數位內容產製、強化國家語言教學資源、發展多元數位科技開發應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