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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倡議卅年 文化部以兩年研訂《博物館法》 行政院會通過第一部博物館專法

  • 日期:2014-08-07


   博物館是國家的文化指標,是人類社會共享的知識寶庫、國民教育的基礎。近年來,博物館更成為帶動區域發展、城市觀光、文創產業的火車頭。行政院院會7日上午通過文化部所提《博物館法》,成為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百年以來,第一部博物館專法,意義重大。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今天是一個文化里程碑。《博物館法》區區十八條,卻是臺灣博物館發展半世紀多的累積,與未來百年博物館產業的根基。」她強調,「文化部花了兩年的時間研訂《博物館法》,統整法規,不僅為博物館正名『取得身分證』,不必再委身於基金會之下去登記,而且讓公立博物館可以開創價值活用,讓私立博物館可以得到國家助力,博物館法是文化力的地基。」特別是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促進館際資源整合;成立「專業法人」推動博物館典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讓博物館典藏資產成為創意加值的活水來源,「讓博物館的價值加倍『活』起來。」


    全臺灣各種樣態的博物館多達746家之多,卅年來民間就一直倡議訂定《博物館法》,可是因為相關法令盤根錯節,博物館的型態不斷演變,致使《博物館法》的研擬始終無法前進。文化部成立後,全力凝聚專業界的共識,並參考日本、法國、丹麥都有的立法先例以及專業榮譽認證機制,做為訂定法條的基礎,並考量博物館資源整合、典藏創意加值之所需,提出了完整《博物館法》草案。


   《博物館法》草案共計四章十八條,賦予博物館在「公共性」、「公益性」與「專業功能性」清楚的定義,凸顯博物館落實「文化平權」的社會功能。龍應台部長表示,博物館本身就是與時俱進的文化機構,文化部的《博物館法》既以活絡博物館產業為目標,就需「給助力、給資源」,一方面促進博物館際之間的橫向合作,一方面由政府協助挹注資源扶植公私立博物館,提供配套輔導已經設立的博物館,或是還在雛型階段的類博物館、地方文化館,都有循序茁壯精進的進階做法,為健全博物館發展環境翻土施肥。


   「給助力」方面,《博物館法》鬆綁法規。龍應台指出,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指導性的上位大法,包括人員聘用、經費運用、博物館商店、圖文授權、甚至土地地目都面臨多重法令的限制,使得公私立博物館事業無法順利開展,譬如世界宗教博物館至今無法立案為社教文化機構,李天祿布袋戲文物館所處農業區建築用地也不能受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正名。「文化部對此詳加盤整,並逐一重點突破,讓有志於博物館的經營者都更能專司於本身專業的發展。」
臺灣現有公私立博物館類型多元,大小懸殊,《博物館法》將採取多元輔導方式,透過專業榮譽認證、評鑑機制(見附圖),建立體系完整、可向上提升之運作機制,協助各類型博物館「從根提升經營體質」,促進博物館的文化傳承與公共服務水準。


   「給資源」方面,博物館法明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相關技術協助及經費補助,例如民間博物館重要典藏品的專業修復,必要時就可尋求政府補助,「讓政府成為博物館成長的有力後盾;」各公私立博物館也可因應蒐藏保存、教育推廣、文創行銷的業務需求,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透過館際合作將分散的資源整合運用,使效益極大化。


   各界關切已久的公立博物館授權商品、博物館商店行銷,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博物館法》做出突破,即是以成立「專業法人」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提供解套而且是更務實前瞻的具體做法。」龍應台指出,歐洲國家英、德、法都有類似做法,以她去年考察英國V&A博物館經驗為例,博物館自己成立公司,將館藏圖文授權製作紀念商品,並與全世界設計公司合作發展文創商品,讓博物館文化資源發揮巨大的文化創意,「不僅讓博物館成為文化創意的泉源,也讓衍生商品的收益回來挹注博物館本身營運所需,相得益彰。」龍應台部長強調,博物館被明確定義為非營利機構,但不表示就得限縮加值運用的任何可能,文化部訂定的博物館法,就是採用開闊視野,以營利手法來回饋豐富非營利之目的,賦予使命,讓臺灣各個博物館的文化潛能獲得更大的發揮。


   歷經兩年的反覆討論、修正,從部內會議、跨部會溝通協調,到全國北中南東召開的廿二場正式諮詢、公聽會議,《博物館法》草案終於在今天通過行政院院會,隨後將送立法院審議。龍應台表示,「立法與修法是扎根的下水道工程,《博物館法》共十八條,是臺灣博物館發展數十年的累積,與未來百年博物館產業的根基。」文化部成立兩年,全盤翻修《電影法》、《公視法》、《文資法》,卅年未修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也進入最後定稿階段,龍應台部長期盼立法院能夠速審包括《博物館法》在內的四個法案,讓文化的百年基業,在法治的基礎上踏實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