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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基法》第34、36條修正案,輪班換班時間間隔11 小時休息時間;例假彈性調整需求乙案,本部說明如下

  • 日期:2018-01-30

針對《勞基法》第3436條修正案相關事宜,並無如報載本部報核確認事宜,所有討論事宜都尚於諮商討論階段。


本部因應《勞基法》第3436條修正案於107 1 8 日召開會議討論,並確立基本原則,其中勞動基準法第34 條修正規定,本部評估若於人力及成本可解決之情況下,輪休制勞工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均應以11 小時為原則,目前無例外需求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 小時之情況。若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則不考量行業,由勞動部為一致化處理。


另關於第36 條修正規定,本部因應勞動部詢問,僅先針對主管產業初步可能因「特殊時間」或「工作地點特殊」,或於「海外執行職務」時有特殊考量進行行業了解後回復相關資訊,鄭麗君部長已指示就相關行業是否需適用36條或84條之1變形工時已足適用,需再進行深入了解及諮詢座談,若有結論,再向勞動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