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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澄清媒體對於本次公共媒體法修法之誤解

  • 發布單位:媒體公關組

針對《聯合晚報》今(20)日所載,質疑文化部預告之《公共媒體法》修法草案以公共之名,服務私人及特定政黨利益一節,文化部認為,此係對於本次修法的嚴重誤解。文化部回應,本次《公共媒體法》修法,和各公共媒體及媒改學界具高度共識,除保障未來公共媒體擁有獨立自主的穩定財源,以維繫公媒獨立性外,為尊重未來每屆政府和每屆國會的民意基礎,董事將採「交錯任期制」,每任四年,兩年改選一半董事,是一次為建構臺灣文化傳播戰略,完全超越黨派的立法。

文化部強調,公共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並非政府媒體,更非特定政黨之媒體。公共媒體的自主性來自獨立穩健的財源。本次修法特別在《文化基本法》明定政府應籌設文化基金,作為未來公共媒體獨立、自主、穩定的預算來源,擺脫過去預算限制及依賴主管機關每年編列專案預算挹注的情形,目的正是為保障公共媒體獨立於政府的自主性。

文化部亦強調,本次《公共媒體法》的董事選任制度,將比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選任制度,改由行政院提名,由立委同意後聘任,更具民意基礎。此外,為尊重每屆政府和每屆國會的民意基礎,將採「交錯任期制」,亦即董事任期四年,但初次提名之董事,半數任期為兩年,以形成兩年改選一半之交錯任期,也讓未來新舊董事間能有經驗傳承。

文化部表示,我國文化政策不僅要重視內容,更要重視傳播通路。本次修正《公共媒體法》,是為了建構臺灣文化傳播戰略,確保本國文化傳播權,完成公視、華視、中央社、中央廣播電台及族群頻道的整合,對內服務全民,保障多元文化發展;對外進軍國際,透過國際頻道,向國際傳達我國的文化與價值。本次的《公共媒體法》修法,如同出席記者會的中正大學羅世宏教授所說,是一次不分顏色、超越黨派的修法,目的在保障本國文化傳播權,實現臺灣公媒集團公共性、產業性及國際性的三大願景,讓公共媒體真正屬於每一位國人。

此外,針對有不具明公視董事指稱,文化部建請公視基金會將華視高退佣案移送檢調單位即等同「黑手介入」一事,文化部鄭重表示,本部一向尊重公視基金會營運的獨立自主精神,本部係基於主管機關有義務協助公眾監督公共媒體營運,為化解外界疑慮,爰針對華視公司疑有廣告佣金高額退佣及個人退佣,且退佣資金流向不明、圖利特定廠商乙案,成立專案小組,邀集專業律師並召開會議,提供本部監督方向之建議。本部係基於監督義務提供建議,後續辦理情形,本部仍尊重公視董事會決議,並無報導所指本部介入公視基金會經營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