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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11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文人字第1041000751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文化部文人字第10630289502號令修正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三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