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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14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