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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31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306 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第三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