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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文影字第11220194531號令訂定

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之裁罰倍數有客觀標準可資參考,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建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處理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