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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漫畫史料典藏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文版字第1062043724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文版字第11130251662號函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漫畫史料蒐藏、管理及推動典藏相關業務之需,特設置「文化部漫畫史料典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並訂定「文化部漫畫史料典藏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聘期二年,由本部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由本部遴聘部內及符合本要點委員資格之專家學者,期滿得連續聘任,外聘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另視單次審議會議專業領域需要,得邀請專家委員列席諮詢,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三、本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以下簡稱漫博館)籌備時期購買、捐贈、採集、移轉、交換等藏品之入藏與分級審議。

(二)漫博館籌備時期藏品註銷與處置之審議。

(三)漫博館籌備計畫蒐藏政策及相關作業要點中規定須審議之事項。

四、本審議會委員,由本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對漫畫有基本了解,且熟悉博物館籌備或有國內外博物館經營實務經驗之相關專業人士及學者。

(二)與漫畫相關之創作、產業、歷史、藝術文化、編輯出版等領域有專業成就或研究著述發表之專業人士及學者。

(三)典藏、保存、修復、管理及應用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及學者。

五、本審議會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主席未能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每次應有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六、委員如出缺時應辦理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自聘任日起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為提升審議效率,本部得召開部內先期審議會或諮詢會,必要時得邀請外聘專家學者列席諮詢,其會議決議可作為本審議會審議參考之用。

八、本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及另邀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審查或諮詢時,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九、本審議會委員於受聘期間,如有涉及蒐藏倫理、本身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利害案件,應行迴避;有無利害關係之認定發生爭議時,於會議開始前由主席裁決或由本審議會討論決議之。

十、本審議會召集人、委員及出席會議之相關人員,對會議內容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十一、本審議會必要時召開,亦得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通過方式同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