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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鄭麗君:讓每一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母語為榮!

  • 日期:2018-12-25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的傳承、復振及發展,以尊重我國語言文化多樣性。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部從105年即開始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感謝朝野立委共同支持,她並指出,臺灣是擁有多元語言文化的國家,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是臺灣歷史性的一刻,立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位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未來政府將全力支持各語言的復振、傳承與發展。

有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分別於1066月及1071月公布施行,此兩法業已明定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為「國家語言」,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之外的「國家語言」,卻無相關復振保存之法律依據。為保障臺灣社會之多元語言文化,文化部特別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作為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性基本法,以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均能得到平等之復振與發展。

文化部強調,《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族群語言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並非指定「官方語言」,而是從多元語言保存及文化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期使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本法重點包含:政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措施、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及資料庫、保障學齡前國家語言學習機會、規劃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課程及學習資源、保障國家語言之傳播權、補助與獎勵民間推廣國家語言等相關規定。

文化部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未以法律明列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名稱,即是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之命名權。語言名稱將在未來訂定施行細則時,經由持續性調查研究,並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後,細緻定位各稱謂指涉意涵,以「多元共存」為原則,而非「互相代表」。

此外,文化部表示,立定《國家語言發展法》目標是要透過保障母語的教育權、傳播權及使用權,讓每個人都能更有自信、有尊嚴地使用自己的母語。因此,本法係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但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本法係授權地方政府依在地需求,提供必要的國家語言公共服務,但不會要求所有公共服務都必須使用所有語言。

針對學校教育部分,本法施行後,依第18條規定,教育部國教署目前預計於111學年度(11181日)才實施該課綱,亦即在十二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讓學生依其選擇,選習一種國家語言。依據本法,還有3年半才會施行本法教育相關規定,在此期間,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亦將持續深入研議,朝不增加學生學習壓力之方向,研修制定適合各階段學生學習的修課方式及合理課程時數,並積極培育師資,編列相關教育經費。

文化部表示,立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是期望透過學校提供族群語言課程,供學生「選擇其中一種來學習」,而非每項語言都要學習。至於法條中所列「學校教育得使用國家語言」,而非「應使用」,主要是針對若有學校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備辦理沈浸式教學或多元教學時,可提供法源依據,讓學生和家長在語言學習上有更多樣的選擇權利,但並非所有學校都要用各族群語言教學,且相關教學計畫亦須經由各校循現有教學內容制定機制,亦即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並由各該主管機關進行行政指導或備查。

此外,有關法案規定政府應研訂標準化書寫系統乙節,是為妥善記錄及保存國家語言,因此規定政府應協助民間研議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之參考標準,含一般國家語言文字書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而非限制國人之書寫方式,並將會以多元形式並存。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密切配合教育部之規劃,以保障各國家語言之保存。

《國家語言發展法》為保障國民得自由選擇使用其國家語言之權利,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之意旨,使國人參與政府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且政府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同時,為有效提升服務之品質及效能,政府應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之通譯人才。

最後,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皆已規定地方通行語或區域通行語之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亦明定其上位條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之立法機關議決,將國家語言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之一,以尊重地方政府自主發展其地方通行語之權責及可行性。本部後續將再於施行細則當中審慎研議整體實施方式及保障事項,以期有效推動各國家語言之復振與發展。

鄭麗君表示,國家語言復振工作刻不容緩,她上任後即在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設置「國家語言發展科」,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期能帶動社會各界對於語言文化之保存與發展、強化政府與民間專業團體資源整合的力量,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的進步與發展。文化部並在立法過程中,即已先行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措施,例如強化公共資源服務、營造友善使用環境等,盼能儘早推動各國家語言之傳習及復振,避免任何一種國家語言因時代變遷逐漸凋零。

「臺灣的多元語言文化是我們的共同資產,不應任其瀕臨滅亡!」鄭麗君表示,行政院院會於今年14日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隨後送立法院審議,今(25)日在立法院朝野立委支持下三讀通過此案,是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語言,保存臺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及落實文化平權精神的重要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