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5年5月20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2015年12月9日正式施行,自主實踐公約。
依據施行法規定,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其中反貪腐重點內容為以下5點:
1.雙方就打擊及預防貪腐所採取之措施。
2.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
3.促進公務員廉政措施。
4.促進私部門、勞工組織及社會之參與。
5.為預防及打擊貪腐及賄賂所採取或維持措施之適用及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