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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 即日起受理提案申請

  • 日期:2016-04-01

文化部為提升我國視覺藝術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特訂定「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凡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之文化創意事業,105年度下半年將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者,即日起皆可提案申請。


本項補助專案自101年開始推動,鼓勵國內畫廊帶著臺灣藝術家及藝術作品征戰國際藝術展會,已進軍「香港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 HK)、「紐約斐列茲藝術博覽會」(Frieze New York)、「藝術登陸新加坡博覽會」(Art Stage Singapore)等具指標性之大型專業藝術博覽會,也參與如「藝術倫敦」(Art 15 London)、「上海城市藝術博覽會」等週邊、中小型或新興展會;同時,亦鼓勵畫廊集結參展並辦理整體行銷推廣,如9家畫廊以「臺灣當代藝術特展區」參加2015德國科隆Art.Fair藝博會等。


本要點補助事項為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另補助機票費(含機場稅)、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宣傳費等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文化部歡迎符合申請資格者提案,受理期間自105年4月1日起至5月2日止,以郵寄、快遞或親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其他送達方式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申請案件外包裝請註明「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補助」。相關資料可至文化部網站/申請獎補助(www.moc.gov.tw)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