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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三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