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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中華民國85年12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85)起際五字第 173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中華民國86年11月19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際五字第 155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80016326Z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文影字第10430056502號令修正第 2、3 條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三條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四條董、監事之任期、續聘、解聘及補聘等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