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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會授資籌四字第0982117779-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文資籌秘字第1013003623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文資園字第10330113621號令修正發布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創造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稱本園區)群聚效益,促進台灣藝術發展,鼓勵各類以及跨界藝文創作、創意發想,並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藝文空間,受理本局檔期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此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申請: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證件之外國人並曾於國內外公開之藝術展演活動中擔任主要工作者(策展或演出)。


(二)團體申請:藝文團體及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法人、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三、活動內容:


(一)申請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推廣文化、建築、設計、藝術、教育等宗旨,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本局不受理高分貝(標準依據噪音管制法)、跨夜之演唱性質表演活動;亦不受理與藝文無關之集會、典禮、演講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申請單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以及相關法令時,相關罰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本局得沒收保證金,並視情形得終止場地使用契約,申請單位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若有損害並得依法請求賠償。


四、場地開放時段:


(一)場地借用時段: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晚上六時。


(二)申請單位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有特殊時段需求,應事先徵得本局書面同意。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時間:


1.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二個月前主動提出申請。


2.若有臨時需求,亦可經本局同意後提出申請。


(二)使用時間:場地申請至多以二個月為原則(含例假日、進場、展演及撤場),若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核同意不在此限。


(三)送件資料:


1.場地申請表1份,並檢附團體立案證書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個人或團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中個人、機關、學校免附法人文件影本。


2.活動計畫書1份(請詳載活動內容、使用日期、時間、參加人數、場地佈置、成本收支概算、宣傳用圖片、圖檔或照片等)。如預計出售展演門票或與該活動相關之紀念品,請一併附上相關門票費用、紀念品定價標準及預計展售數量。


3.於展演期間倘有記者會、開幕、展演期間、特殊活動項目或戶外需要配合的計畫說明(活動內容、活動日期時間、器材設施、動線計畫,交通疏導計畫……等),須請求本局協助,亦請一併提出。


4.其他相關附件,例如VCD、DVD、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四)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申請借用收」。


2.掛號郵寄: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三六二號,「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申請借用」收。


3.線上申請:由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官網/場地租借/文件下載,網址:http://tccip.boch.gov.tw/。


(五)其他:


1.場地申請資料不齊者,本局不予受理並退件,俟資料完整後,再予受理。


2.申請單位所送活動資料,應徵得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3.若場地申請作為戶外展演空間時,請另參考「戶外展演空間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4.申請單位為行政院各級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者,若係以委託形式辦理該場地借用,請於公文中備註該廠商之授權等事宜。


六、審核:
由本局召開「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申請審查會議」,審查作業約需三至四週,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七、簽約與繳費:


(一)申請單位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填寫合約書一式三份(核准通過之活動計畫書為合約之當然附件),並依「本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場地保證金及全額場地使用費,辦妥簽約事宜,逾期者視同放棄,本局無須通知或催告,得另行處置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


(二)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將場地復原,經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


(三)如係文化部或相關附屬單位主辦或本局協辦之活動,得減免收相關費用。


八、權利與義務:


(一)場地協調會議: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30日前提出場地使用配置圖(含舞台、動線、服務區、入口等)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


(二)活動展演期間,應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展演解說諮詢、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本局僅提供展演資訊公告服務,不負擔前述相關事務之服務。


九、取消與變更:


(一)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設備故障,或遇展館臨時修繕,導致活動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與本局重議檔期。若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局無息退還,但已履約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除前項原因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契約之活動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違反者,不予退還所繳之場地使用費,並將酌扣20%保證金作為額外行政開支,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使用申請。


(三)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15日以書面提出申請,獲得本局同意後才可變更使用。


(四)基於本局已公告相關訊息,申請單位除主動告知本局更正資料外,必須由媒體報導或「登報更正」告知社會大眾。


十、損害賠償:


(一)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使用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本局得有權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則需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二)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前項規定。


十一、責任歸屬:


(一)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局建物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單獨全部負責,本局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局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二)申請單位活動中若有銷售交易之行為,活動現場務必設立「請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等標示,並註明申請單位之聯絡資料。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本局多棟建物已列為歷史建築,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如有使用火、瓦斯,以及會造成跳電的電器(高耗電的電器),應於申請時徵得同意後方得為之。


(二)申請單位使用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為300萬元),負責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若為展覽活動,應由申請者視要保事項自行負責購買保險(至少需包含竊盜險),特別是貴重展品請自行加強保全,如有遺失或毀損,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三)場地佈置時,需經本局同意,方可施作,並於施工處設置三角錐、警示燈或告示牌,以防民眾誤入造成危險。


(四)未經本局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雙面泡膠、噴漆等物,使用於場地壁面、地面或有關設備公物上,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申請單位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局概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局得逕行清除,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本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加倍計收違約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六)非經本局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私下協調變更使用權。


(七)請注意同時段,其他展演單位的展演性質及是否有互相配合協商的必要。


(八)請遵守進、撤場或工作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響本局管理作業。


(九)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將禁止使用場地。


(十)場地使用期間所製造的各類垃圾,應自行處理帶走,不得留在本園區。


(十一)大型活動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


十三、其他:


(一)本規定為場地使用契約之一部分,申請單位未遵守本規定之各項規定者即為違約。


(二)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本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並沒收保證金,並於一年內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


(三)本局為行人徒步區,除公務車輛及裝卸貨物可限速20公里以下行駛外,其餘開放時間嚴禁長時間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逕行拖吊,本局概不負責。


(四)本局拍攝使用注意事項:本局戶外公共空間原則上開放一般民眾進行自由拍攝,建築物室內空間則需依「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提出拍攝申請。另拍攝者如違反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禁止其繼續拍攝: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衝突、禁止拍攝畫面及內容有暴露、暴力或違反公序良俗者、不得進入本局標示遊客止步之處所拍攝。


(五)申請單位借用期間不得辦理任何選舉之相關活動,以及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等造訪活動;亦不得於活動場所內張貼競選活動告示。


(六)申請單位對於各館的用電規格請事先與本局專業機電人員討論後施工,不得擅接會場配電盤開關,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七)本局中央廣場,僅提供場地使用,申請單位應自備發電機,並須依照指定位置擺放。另外,對於外接開關與電線須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若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行人安全。


(八)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簽約文件中另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