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人士疫期期間來臺作業說明更新日期:2022-06-08 |
一、因應國際疫情變化,支持藝文產業環境生態,兼顧民眾多元藝文體驗,於整體防疫措施下,藝文人士來臺從事藝文活動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一)入境許可:
1、來臺從事具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性質之藝文活動,得向外交部申請特別許可。或以專案許可申請入境。
2、港澳人士得以藝文活動之商務履約、跨國文化事業內部調動之原因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或以專案許可申請入境。
3、中國大陸人士需由邀請單位檢具來臺必要性、急迫性、不可替代性及對臺灣經濟有貢獻之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及該辦法附表三規定),向本部遞件申請,俟取得本部同意申請函後,併同申請應備文件及聲明書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入境。
(二)所有國家核准入境從事藝文活動之藝文人士,均須配合指揮中心入境檢疫規定。
(三)前開專案辦理之藝文活動,文化部將依指揮中心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單位、地方政府、展演場館,並公告於文化部網站,另將以行政契約或行政管理作為,請各申請單位落實各項防疫措施。且依指揮中心指示,專案即使核定,如因疫情變化,致防疫政策緊縮,申請單位仍應依循國家整體政策進行調整,不得提出任何形式之異議。
二、專案申請應備文件:
邀請來臺之相關證明文件、在臺行程表及防疫計畫(應包含如何落實動線分離、工作人員強化自主健康管理及其他防護措施等)。
三、如有需諮詢協助事項,請洽本部相關聯絡人:
活動類型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
表演藝術 | 許小姐 | 02-8512-6535 | a90156@moc.gov.tw |
視覺藝術 | 鐘先生 | 02-8512-6528 | wj0624@moc.gov.tw |
其他 | 葉小姐 | 02-8512-6333 | vivisyne@mo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