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後藝文振興計畫補助作業須知」於109年11月12日公布,請於期限內依本須知規定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以利辦理後續審核事宜。
二、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09年12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寄送地點:依申請類型向文化部相關單位申請,寄送地點詳見本須知附件。
四、申請資料:凡有意向文化部或受文化部委任之機關(構)申請振興計畫之單位,應檢附封面、申請表及提案計畫書及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二份及電子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送達文化部計畫受理單位:
(一)相關證明文件: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函方式向文化部申請。
2.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個資同意書(計畫書綜合資料表所列之負責人、聯絡人)。
(二)其他文件:
1.申請「傳統表演藝術振興活動」及「傳統工藝與保存技術推廣活動」者,應檢附經《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認定之證書、或結業藝生證書、傳統匠師資格審查通過相關文件(皆為影本)及委託書(倘委託辦理者)。
2.申請「戲曲復萌」及「戲曲經典作品巡演」者,應檢附演出場地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3.過往曾獲藝文類別相關獎項入圍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4.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文件(必要時,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五、本補助要點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件,請至文化部網站:文化藝術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藝文振興專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c.gov.tw/News_Content.aspx?n=1077&s=11996)。
附件:
(一)文化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後藝文振興計畫補助作業須知
1.計畫書格式【doc】、【odf】、【pdf】
2.個資同意書【doc】、【odf】、【pdf】
3.自然人委託民間團體代申請同意書(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與保存技術推廣活動振興使用)【doc】、【odf】、【pdf】
4.縣市政府財力分級
(二)常見問答(Q&A)
(三)諮詢窗口和寄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