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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7/1起施行

  • 日期:2012-06-29

 

隨著觀賞藝文表演活動成為國人重要休閒娛樂活動之一,藝文表演衍生之票券消費糾紛事件也日漸增多。為健全藝文表演產業之發展,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文化部針對藝文表演票券消費上所涉重要事宜,訂定「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171日起施行,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訂立契約之參考依循。

本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主要目的,在於維護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之平等互惠,以提升消費者對於整體藝文環境之信賴。除力求契合藝文表演之特性與實務狀況,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藝文表演產業之持續發展等重要價值,期能促進我國藝文表演產業之健全發展。「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請上文化部官網/最新公告 (http://www.moc.gov.tw)下載。

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概述如下:

一、業者應提供消費者申請退、換票之機制

雖然國際上多數的藝文表演團體並未提供票券退、換機制,不過國內多數藝文表演團體歷來均有票券退、換機制。政府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考量,明定業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而消費者申請退、換票的期限,則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前一定期間(但不得超過10日)。例如:業者約定演出時間前10日可申請退、換票,票券所載演出時間為510日,則消費者申請退、換票須在430日以前,51日以後即不能申請退、換票。另業者所得收取的手續費,最多亦不能超過票面金額10%;但消費者申請退、換票的事由如可歸責於業者,業者就不能收取手續費。

二、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

明定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消費者購買的票券如果是「記名式」票券,可持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入場觀賞;如果是「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進場時,亦得入場觀賞。但消費者購買的票券如果是「非劃位式」無記名票券,就不能再要求入場觀賞。

三、表演內容變動時,業者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

明定業者就藝文表演之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公告及說明變動之理由,縱令未為通知及公告,消費者亦得因此要求全額退費。

四、業者應向消費者說明票券銷售有關資訊

明定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票券銷售上消費者所應知悉之事項。

五、其他消費者保護措施

為避免表演場所因觀眾眾多,造成推擠或空氣品質不良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情形,明定業者應於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入場規範,特別是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