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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函請彰化縣政府完備吳蘅秋石油會社代理店文資審議程序 加強文化、建管等相關單位橫向連繫機制

  • 日期:2017-01-16

針對彰化市吳蘅秋石油會社代理店保存爭議事件,文化部於今(16)日函請彰化縣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逕行審議程序,以完備法定作為。


文化部表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進入審議程序者視為暫定古蹟,同法第103條亦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強調,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審查通過列冊追蹤建物,除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及所有權人外,亦應函文通知都計、建管等單位,並建立專案控管或協商平台機制,加強府內相關單位橫向連繫,避免再度發生列冊追蹤建物遭拆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