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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930192707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文化部為評鑑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聽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文化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廣播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三條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異動改聘。

第四條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五條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影視聽中心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影視聽中心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

第七條績效評鑑得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影視聽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不定期實地訪視,應經評鑑小組會議決議,且應有三位以上之評鑑委員出席。

第八條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

影視聽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執行成果、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率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自評績效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文化部。

二、複評及核定:

評鑑小組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參酌前款自評績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影視聽中心應回覆評鑑小組之評鑑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提交文化部予以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文化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影視聽中心應主動公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第九條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第十條文化部應以影視聽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文化部得限期命影視聽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