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5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0930520244號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0950521900號公告修正第1點規定,並修正名稱(原名稱: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文影字第10420350651號公告修正
一、稱國產電影片者,指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電影片。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逾二分之一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 導演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 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四) 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五) 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或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稱非國產電影片者,指國產電影片以外之電影片。
三、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