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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中華民國84年6月23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4)文建壹字第039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 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 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 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 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 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第三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候選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並任召集人。委員由文建會主任委員遴聘之。 聘期三年。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第四條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五條 遴選小組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第六條 遴選小組選出董事及監事人選後,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第七條 本基金會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