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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中華民國69年4月12日行政院臺69教字第403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69年6月6日行政院臺69教字第652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年9月7日行政院臺71化字第152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行政院臺文字第091003746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行政院臺文字第094004154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行政院臺文字第09600482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行政院臺文字第097003950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2005994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3004522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4002568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60002579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 評議委員。

 二、 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 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第四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五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