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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推動成年禮金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文創字第1112053775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文創字第11220297022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成年禮金,接受外界捐贈款之處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款(包括:現金、支票及銀行匯款),以專戶管理捐贈款,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第三點所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本部接受外界捐贈款,用於下列事項:

(一)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

(二)本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試辦計畫對青年發放成年禮金之費用。

(三)對外界指定對象發放成年禮金之費用。

(四)推動成年禮金所需之行銷推廣、行政庶務等支出。

(五)其他雙方議定之用途。

四、前點第三款對外界指定對象發放成年禮金,採登記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登記資格應符合外界指定之年齡或出生日期、行政區域(縣市、鄉鎮市區、村里)、學籍,且符合下列各目資格條件之一者: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前三目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三目至前目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9.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二)民眾申請登記外界指定對象之成年禮金,應符合前款資格,並依下列方式辦理登記領取:

1.於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入或註冊成為會員,並於完成指定條件身分驗證後,始得領取成年禮金。戶籍資料頁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行政區域(縣市、鄉鎮市區、村里),應以戶籍資料為準。學籍資料頁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學校名稱,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資料辦理驗證。

2.登記領取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逾期未登記者,不得領取。

(三)上述成年禮金實施期間、適用消費類別及範圍、使用方式、撤銷或廢止領取資格等相關事宜,依「文化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試辦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五、捐贈款如有結餘,依捐贈者之指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