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新廣一字第0910625474號令發布全文四點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新廣一字第0940623446Z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新廣一字第0980620949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新廣一字第1010620619Z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局視(業)字第10230024603號令修正發布
一、構成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一)錄影節目帶業、未經許可經營錄影節目帶業者。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違規錄影節目數量及違法事實項目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前目所稱違法事實項目,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錄影節目帶業務者、錄影節目未經審查核准、錄影節目未依規定標示、偽造或變造標籤所載內容、錄影節目內容逾越限制級及其他違法事項。
3.裁量基準如下表:
裁處次數 | 違規錄影節目數量 | 違法事實項目 | 罰鍰金額 |
一次至五次 | 一片至五十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三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四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五千元 |
五十一片至二百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四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五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六千元 |
二百零一片至五百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六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七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八千元 |
五百零一片至 九百九十九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一萬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一萬二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一萬五千元 |
一千片以上 | 違法事實一項 | 一萬六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一萬八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二萬元 |
六次以上 | 一片至五十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六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七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八千元 |
五十一片至二百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一萬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一萬二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一萬五千元 |
二百零一片至五百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一萬六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一萬七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一萬八千元 |
五百零一片至 九百九十九片 | 違法事實一項 | 二萬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二萬二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二萬五千元 |
一千片以上 | 違法事實一項 | 二萬六千元 |
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 二萬八千元 |
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 三萬元 |
(二)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第一次至第三次:處罰鍰三千元。
3.第四次至第十次:處罰鍰一萬元。
4.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處罰鍰二萬元。
5.第二十一次以上:處罰鍰三萬元。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者: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第一次處罰鍰三千元;再次適用時,每次增處罰鍰五千元。
二、構成第四十九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罰鍰案件者,準用第一點第二款規定。
三、本裁量基準之罰鍰金額為銀元,適用時應乘以三倍,轉換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