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二條本基金會以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及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提升藝文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設於台北市。
第 二 章 基金及經費
第五條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捐助新台幣貳拾億元為本基金會創立基金。
第六條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 三 章 組 織
第七條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第八條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董事在任期中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九條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基金 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綜理董事會會務。
第十條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十一條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遴聘程序與董事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監事人數一人。
第十三條監事之任期、缺任及次屆之產生程序,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第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五條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議,代表監事會行使監事權,並列席董事會。監事會非全體監事出席,不得開會,非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表冊之審議。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理會務。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另訂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四 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為原則,如因實際工作需要,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核可,動用基金。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不動產之變更及處理,應由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如因故解散,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