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文綜字第1043017745號函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得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本部研究發展工作,由綜合規劃司負責推動;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由各研考業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五、本部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書面或實地查訪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六、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與機關業務,研提推動及改進作法。
(三)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七、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