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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文秘字第0942122149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文秘字第09421313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文秘字第097310037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文秘字第09711125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文秘字第10130074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文綜字第10120389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文綜字第10320228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文綜字第106300538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文綜字第1083025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文綜字第109303352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文綜字第1123034245號函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所屬機關及機構(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單位))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特訂定年度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訂定之當年度個案計畫選項作業規定,提送個案計畫選項列管建議,經行政院審查公告,分為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三級。各級管制計畫均依管制作業要點辦理,並運用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制。

三、分級管制原則:

(一)本部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者,為行政院管制計畫。

(二)本部個案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1.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所屬機關(構)共同執行之計畫。

3.其他未列為行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三)個案計畫未列為行政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應列為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性、經常性工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四、管考分工:

(一)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屬公共建設類、社會發展類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管考;科技發展類由本部文創發展司管考。

(二)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及督導所屬機關(構)之各業務司應確實掌握及督導執行情形,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九月二十日前提送下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屬跨機關執行之計畫應特別予以標明。

2.本部綜合規劃司於九月三十日前彙總主辦機關(單位)資料陳報行政院。如因故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者,得經行政院管考機關同意後,延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二)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擬訂:

1.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各級管制計畫應依下列時程提報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公共建設類及社會發展類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審查,科技發展類由本部文創發展司審查。

(1)行政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十二月十日前擬訂下年度作業計畫,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管考機關審查。

(2)部會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十二月十日前擬訂下年度作業計畫,並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簽請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十二月十日前擬訂下年度作業計畫,並由附屬機關(構)管考單位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簽請該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公告。

2.由二個以上單位或所屬機關(構)共同主辦之計畫,本部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一單位或所屬機關(構)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之單位或機關(構)應主動協調各主辦及協辦單位或機關(構)確定分工,於規定時限前,彙擬作業計畫。

3.本部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表報格式,由本部依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所定格式擇定。

4.前項作業計畫之核定時程如下:

(1)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2)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5.本部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不得逾越季報。

(三)定期檢討:

1.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十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1)行政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五日前填報執行進度,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應於該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並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五日前填報執行進度,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應於該月十日前完成審查。

(3)自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前填報執行進度,本部所屬機關(構)管考單位應於該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

2.由二個以上單位或所屬機關(構)共同主辦之計畫,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單位或所屬機關(構)協調各主辦及協辦單位或機關(構)於規定期限內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

3.施政計畫執行落後者,計畫各督導司及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落實檢討落後原因,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計畫督導司及管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院管制計畫之落後基準依管理資訊系統規定(總累計進度落後幅度達百分之一以上,年度累計進度落後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總經費累計支用比未達百分之六十,年度經費累計支用比未達百分之九十),應填列落後原因分析表(含註記落後因素、落後原因分析說明、因應對策),並請計畫主辦機關及管考單位填寫管考建議;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之落後基準,除另有規定外,以年累計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或年累計支用比未達百分之八十為落後基準。年度連續落後達五個月以上,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得要求各落後計畫督導司及主辦機關(單位)強化進度控管作為及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歸屬。

4.本部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應按管考週期彙陳列管之計畫執行情形,亦得提報主管會議或其他專案會議檢討。

(四)實施查證:

1.本部督導司、綜合規劃司、文創發展司或其他受指派協助督導計畫執行情形或解決困難之單位,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辦理計畫查證。

2.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機關(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跨機關或單位權責者,應向督導司反應,請求協助解決。

六、作業計畫之調整或終止管制:

(一)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終止管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構)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構)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二)前款申請案件屬行政院管制計畫者,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作業計畫結束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本部並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比照行政院管制計畫時程辦理。但有特殊情況,經主辦機關(單位)敘明理由函報行政院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部會管制計畫:申請終止案件由本部核定後送國發會備查,申請調整案件比照作業計畫由本部核定。

(三)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案件由本部核定後送國發會備查,申請調整案件比照作業計畫由附屬機關(構)自行核定。

(四)主辦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時,請附具調整後作業計畫,簽奉核可後送管考單位,並辦理線上調整程序。

八、本部於年度終了,應就年度奉核列管之個案計畫,依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九、為辦理年度施政計畫評核,本部得組成「管制計畫評核小組」(以下簡稱本部評核小組),負責本部各級管制計畫初核及評核工作,除採書面審查外,必要時擇選計畫進行實地查證。

本部評核小組由部長指定人選擔任召集人,管考單位主管擔任評核委員。由管考單位負責計畫作為與行政作業評核,以及評核小組行政工作。

十、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評核(行政院管制計畫本部初核,送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本部評核小組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評核作業,行政院管制計畫提報行政院複核,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公告作業。

(二)各項管制計畫除有特殊因素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予評定分數外,均應納入評核。

(三)行政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方式依「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手冊」辦理,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依前開評核作業手冊總說明規定,比照辦理。

(四)主辦機關(單位)自評、主管機關評核、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皆採電腦化作業。

十一、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之考核項目應將預算執行情形列入。

依本規定填報之各項評核資料,採網路化作業,於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處理,相關表報應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十二、獎懲基準如下:本部得依行政院公告之計畫評核結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下稱工程會督導會報作業要點),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一)行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3.辦理行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

(二)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一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仍以併計嘉獎一次為限。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3.辦理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兩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三)依工程會督導會報作業要點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年計畫經費之達成率,係以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系統審定當年度十二月底計畫執行情形為準。其獎勵額度、檢討措施如下:

1.年計畫經費達成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年計畫經費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應切實檢討計畫執行狀況、預算支用及保留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如附件),本部得衡酌年度目標及執行能量,作為下一年度先期作業經費核列之重要參考。

3.辦理督導會報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年底本部整體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達成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三,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兩次。

(四)公共建設類計畫辦理年度施政計畫評核,考核項目應將預算執行情形列入。同一計畫得依前三款從優敘獎,不得重複。

十三、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免予評定分數之申請,屬行政院管制計畫者,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簽陳奉核後由本部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計畫經簽陳奉核免予評定分數之申請,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比照行政院管制計畫時程辦理。

行政院管制計畫經依前項規定提報執行現況報告者,由國發會併同其他計畫評核結果,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十四、主辦機關(單位)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改善執行缺失。

主辦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施政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部或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屬中長程個案計畫者,其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計畫修正或終止。

十五、個案計畫屬中央政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辦機關(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十六、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應於權責機關核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本規定納入管考。

十七、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本作業規定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採網路化作業,並經權責機關核可後傳送。

涉及機密之施政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相關表報格式由本部另行規定。

十八、本部管考單位應定期檢視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作業資料,視其管制機制運作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