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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管理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文綜字第1123001291號函訂定

一、文化部(下稱本部)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文化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設置及任務,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本會依本辦法第八條召開會議時,外部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五、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