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檔案借閱申請表格
一、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代理人或助理均以一人為限。
四、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部所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六、 本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 收費標準:依據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九、 申請書填具後,應以書面通訊方式寄送或傳真申請。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000傳真:(02)8995-6429網址:http://www.mo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