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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秘字第 0922127124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秘字第 0953121169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秘字第 0972115698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全文 12 點(原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秘字第 0971130023 號函修正發布第 5、7 點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秘字第 1013007915 號函修正,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文綜字第101203431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文綜字第10220054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文綜字第10310077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文綜字第106301404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文綜字第1073020690號函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奉核准出國從事公務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含大陸)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含受補助單位),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送出國報告。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由帶團者指定撰寫人,得共同署名方式提送報告。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應於每月月底提供該月出國人員相關資料至專責人員俾利列管。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事項,並將上揭人事單位提供之資料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

五、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上網確認所登錄之相關資料。

(二)出國報告所提之建議事項,應視需要於本部主管會報或擴大業務會報報告。

(三)撰擬出國報告並完成陳核程序。

(四)將奉核可之出國報告電子檔、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並檢附實體報告三份送本部處理。

(五)出國報告應檢附下列附件:

1.自資訊網下載列印之「出國報告提要表」。

2.「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一)。

3.「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出國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附件二)。

六、出國報告建議事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附之「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出國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其處理狀態如屬「研議中」者,計畫主辦單位出國報告業務專責人員應持續列管,並儘速簽陳決定其採行狀態,如係無法採行者需敘明原因。

(二)建議事項性質,如屬需由本部決定者,得於繳交報告到部時一併敘明,由綜合規劃司負責簽辦。

(三)出國報告建議事項經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決策參採或經採行對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者或實施成效優良者,得由計畫主辦單位簽報核予獎勵。

七、報告經審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規定要項(附件五)。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規定格式(附件三、附件四)。

八、如有上揭第七點退還情形,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完成,循行政程序陳核,並應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後,再提送修正後之紙本報告。

九、出國計畫若具分享經驗價值者,得由計畫主辦單位自行辦理或本部人事處協助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專責人員應定期稽催出國人員繳交報告,逾期繳交報告經稽催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交者簽報議處,並得作為日後核准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之重要依據。但有正當理由經簽奉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部綜合規劃司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出國報告綜合處理執行情形彙整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二、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單位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