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文授局影(業)字第10420083471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電影法第九條第四項有關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以下簡稱分級審議會)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分級審議會置委員八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指派之代表。
(二)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人數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三、分級審議會運作方式如下:
(一) 初審:由本部或授權影視局邀集第二點審議委員三人至五人執行。
(二) 複審:由本部或授權影視局邀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審議委員五人至七人執行。
四、電影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電影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影片准映期滿仍須映演者。
(二)電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影片於准映期間內,有變更情節或級別者。
(三)電影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電影片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者。
前項申請案之分級審議運作方式,依前點規定執行。
五、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分級審議會之初審、複審,並提供具體審議意見。
分級審議會之初審、複審,應由出席之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由影視局電影產業組依委員研擬之審議意見作成審議結論。
前項審議結論應經審議該電影片之委員確認並完成機關內部簽核作業後,公開於影視局網站。
六、分級審議會審議電影片時,出席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者,應予迴避;應迴避未迴避者,應由本部或授權影視局依職權命其迴避。
七、分級審議會行政工作由影視局電影產業組指派人員兼辦之。
八、審議委員及行政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審議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