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校104年5月4日成大藝術字第1045400017號函。 二、有關貴校所詢興辦機關得否否決執行小組決議,或暫存設置計畫書: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包含「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同辦法第13條規定,執行小組應協助辦理「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等事項;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內容包括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等。 (二)綜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由興辦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及程序編製後,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於審議通過前之作業,均屬前置準備程序,其效力仍應繫於審議機關之審議決定。惟興辦機關為執行小組成員之一,如對執行小組決議有疑義,宜於執行小組會議中及時提出,俾順利執行設置事宜。 三、有關徵選小組若完成公共藝術作品徵選,興辦機關得否否決徵選小組決議或修改徵選作品: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興辦機關」為辦理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同辦法第14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審議會審議,內容應包括「徵選方式及基準、徵選小組名單、經費預算、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同辦法第20條規定,「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辦法第15條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內容包括「徵選會議紀錄、徵選過程紀錄」等,如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等,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二)綜上,興辦機關應依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辦理公共藝術徵選,召開徵選會議及鑑價會議,作成會議紀錄,俾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徵選作業及徵選紀錄既由興辦機關辦理,如於徵選過程中認有爭議、重大瑕疵等情事者,得依前述規定及時提出更正,俾順利執行徵選事宜。 (三)為尊重藝術家及徵選委員,除簡章或相關徵選文件另有規定外,應不宜大幅更動獲選作品之提案內容,倘若有修改之必要性(如安全考量),亦應考量其合理性,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政府採購法」辦理(請參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3月30日文參字第0993005821號解釋函)。 |